国家发改委文件《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第二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第二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通知》,通知强调:

一、申报项目必须成熟可行。优先支持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已完成可研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2023 年能够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继续支持 2022 年专项债券准备项目清单中的项目。2022 年度经我委筛选纳入准备项目清单、2023 年仍有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的项目,除因所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级上升为高风险而进入禁止类项目清单的项目外,均可申报 2023 年专项债券资金需求。对于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和专项债券总需求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项目,我委将继续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中因额度限制无法获得支持的项目,符合专项债券项目条件的可以申报。

三、本次申报项目的2023 年专项债券需求规模与前一批申报需求规模之和,请按照全年专项债券额度的3倍左右(2-4倍)把握。要提高项目质量,确保通过我委筛选的项目专项债券需求超出本地区专项债券额度一定比例。

四、请各地方于3月24 日前将正式申报项目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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